LOCKERS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JUNGLIA OKINAWAJUNGLIA OKINAWA 投币式寄存柜使用条款

本寄存柜是为使用者(以下简称“使用者”)暂时存放随身物品而提供的租赁服务。使用本寄存柜即表示同意遵守本使用条款。

  1. 寄存柜仅限于当日营业时间内使用。
  2. 每次使用时、请支付本公司规定的费用。

    若超过使用时间并延长至次日或更久、将于凌晨2点开始计费、并按天数收取所使用寄存柜上所标示的日租费用。

  3. 使用寄存柜后、请确认柜内无遗留物品、并尽快取出存放物品。
  4. 以下物品禁止放入寄存柜:

    • 贵重物品(如现金、银行卡、预付卡、信用卡、有价证券、贵金属、珠宝、美术品、古董、相机等高价值物品、以及对使用者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物品、文件、资料等、总价值在2万日元以上的高额物品)
    • 易挥发或有毒物品、爆炸物等危险品
    • 枪炮刀剑类、毒品类、可能用于犯罪的物品、或法律禁止持有、携带的物品
    • 赃物等非法物品、以及法律等禁止持有、携带的枪炮刀剑类、毒品类及其他通过犯罪获得的物品
    • 动物、过重物品(30公斤以上)及其他被认定为不适合保管的物品
    • 发出异味的物品、不洁物品、易腐烂变质或易损坏的物品、以及可能污损、损坏寄存柜的物品
    • 尸体、遗骨、动物尸骸等
    • 本公司判断为其他不适合保管的物品
  5. 寄存柜及寄存物品的检查

    如因设备故障需紧急检查或维修、或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时、本公司可对寄存柜进行检查、或在寄存物品的取出与放入过程中在场监督。
    此外、若确认或怀疑寄存柜中存放了第4款(禁止放入寄存柜的物品)所列之物品、本公司有权开柜、并对寄存物品进行开启检查、另行保管、丢弃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。

  6. 使用期限及逾期后的处理措施

    使用期限为使用当日营业结束时间止。
    若超过使用期限、本公司将开启寄存柜、确认寄存物品内容后、将其移至本公司指定的场所。此外、若寄存物品属于第4款(禁止放入寄存柜的物品)所列之物品、
    或本公司怀疑其属于禁止物品时、将根据实际情况、进行丢弃、保管或采取其他适当措施。

  7. 保管期限及逾期后的处理措施

    保管期限为自开始使用之日起(含使用当日)共计3日。
    如需在保管期限内领取寄存物品、请联系第12款所列的咨询窗口。
    请提交本公司规定的相关文件、并出示可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。本公司将回收寄存柜钥匙并返还寄存物品。此外、若在当日营业时间结束前未返还钥匙、需支付锁具更换费用3,000日元(实报实销)、并承担以寄存柜每日使用费用乘以保管天数计算的保管费用。
    若保管期限届满后仍未领取寄存物品、将视为使用者已放弃对寄存物品的所有权、本公司有权处理寄存物品。此外、处理所得将用于抵扣保管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。

  8. 拾得物

    本设施符合2007年修订的《遗失物法》中“特例设施占有者制度”的规定。在捡拾到物品(亦称收容品)并于两周内向警察署长申报后、本设施有权保管该拾得物品、并可依法出售或处理该保管物品。

  9. 使用者的赔偿责任

    如使用者损坏寄存柜、或对其他寄存柜内的物品造成损害、进而对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损害时、使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  10. 免责事项及本公司的赔偿责任

    • 在以下各项的情况下、即使寄存柜中的物品发生灭失、损坏等损害、本公司也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:

      • 寄存了第4款所列禁止放入寄存柜的物品时
      • 因钥匙等遗失、被盗而造成使用者损害的情况
      • 因天灾、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情况
      • 因使用者误锁或误用寄存柜造成的情况
      • 因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力、被相关政府机关扣押或要求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
      • 其他非因本公司责任所造成的情况
    • 如寄存物品发生灭失或损坏等损害、且本公司须承担责任时、赔偿金额最高以2万日元为限。
    • 上述(1)及(2)之规定也适用于第6款(逾期后的处理措施)及第12款(咨询窗口)中保管期间内的寄存物品。
  11. 钥匙的保管与遗失

    • 寄存柜上锁后、使用者应自行负责妥善保管钥匙。
    • 如钥匙遗失、请立即向第12款所列的咨询窗口报告。请提交本公司规定的相关文件、并出示可证明为使用者本人的证件。
      经确认后将返还寄存物品。若在当日营业时间结束前仍未归还钥匙、因需更换锁具、请支付锁具更换费用3,000日元(实报实销)。
  12. 咨询窗口

    如有任何疑问、请洽附近的导航员或游客服务中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