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OCKERS TERMS AND CONDITIONS FOR JUNGLIA OKINAWAJUNGLIA OKINAWA 投幣式置物櫃使用條款
本置物櫃是為使用者(以下簡稱「使用者」)暫時存放隨身物品而提供的租賃服務。使用本置物櫃即表示同意遵守本使用條款。
- 置物櫃僅限於當日營業時間內使用。
每次使用時、請支付本公司規定的費用。
若超過使用時間並延長至次日或更久、將於凌晨2點開始計費、並按天數收取所使用置物櫃上所標示的日租費用。
- 使用置物櫃後、請確認櫃內無遺留物品、並盡快取出存放物品。
以下物品禁止放入置物櫃:
- 貴重物品(如現金、銀行卡、預付卡、信用卡、有價證券、貴金屬、珠寶、美術品、古董、相機等高價值物品、以及對使用者而言具有重要價值的物品、文件、資料等、總價值在2萬日圓以上的高額物品)
- 易揮發或有毒物品、爆炸物等危險品
- 槍砲刀劍類、毒品類、可能用於犯罪的物品、或法律禁止持有、攜帶的物品
- 贓物等非法物品、以及法律等禁止持有、攜帶的槍砲刀劍類、毒品類及其他透過犯罪獲得的物品
- 動物、過重物品(30公斤以上)及其他被認定為不適合保管的物品
- 發出異味的物品、不潔物品、易腐爛變質或易損壞的物品、以及可能污損、損壞置物櫃的物品
- 屍體、遺骨、動物屍骸等
- 本公司判斷為其他不適合保管的物品
置物櫃及存放物品的檢查
如因設備故障需緊急檢查或維修、或本公司認為有必要時、本公司可對置物櫃進行檢查、或在存放物品的取出與放入過程中在場監督。
此外、若確認或懷疑置物櫃中存放了第4款(禁止放入置物櫃的物品)所列之物品、本公司有權開櫃、並對存放物品進行開啟檢查、另行保管、丟棄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。使用期限及逾期後的處理措施
使用期限為使用當日營業結束時間止。
若超過使用期限、本公司將開啟置物櫃、確認存放物品內容後、將其移至本公司指定的場所。此外、若存放物品屬於第4款(禁止放入置物櫃的物品)所列之物品、
或本公司懷疑其屬於禁止物品時、將根據實際情況、進行丟棄、保管或採取其他適當措施。保管期限及逾期後的處理措施
保管期限為自開始使用之日起(含使用當日)共計3日。
如需在保管期限內領取存放物品、請聯絡第12款所列的諮詢窗口。
請提交本公司規定的相關文件、並出示可證明本人身份的證件。本公司將回收置物櫃鑰匙並返還存放物品。此外、若在當日營業時間結束前未返還鑰匙、需支付鎖具更換費用3,000日圓(實報實銷)、並承擔以置物櫃每日使用費用乘以保管天數計算的保管費用。
若保管期限屆滿後仍未領取存放物品、將視為使用者已放棄對存放物品的所有權、本公司有權處理存放物品。此外、處理所得將用於抵扣保管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。拾得物
本設施符合2007年修訂的《遺失物法》中「特例設施占有者制度」的規定。若於拾獲物品(亦稱收容品)後兩週內向警察署長申報、本設施可保管該拾得物、並得依法出售或處分該物品。
使用者的賠償責任
如使用者損壞置物櫃、或對其他置物櫃內的物品造成損害、進而對本公司或第三方造成損害時、使用者應承擔賠償責任。
免責事項及本公司的賠償責任
在以下各項的情況下、即使置物櫃中的物品發生滅失、損壞等損害、本公司也不承擔任何賠償責任:
- 存放了第4款所列禁止放入置物櫃的物品時
- 因鑰匙等遺失、被盜而造成使用者損害的情況
- 因天災、重大事件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情況
- 因使用者誤鎖或誤用置物櫃造成的情況
- 因司法機關行使司法權力、被相關政府機關扣押或要求作為證據提交的情況
- 其他非因本公司責任所造成的情況
- 如存放物品發生滅失或損壞等損害、且本公司須承擔責任時、賠償金額最高以2萬日圓為限。
- 上述(1)及(2)之規定也適用於第6款(逾期後的處理措施)及第121款(諮詢窗口)中保管期間內的存放物品。
鑰匙的保管與遺失
- 置物櫃上鎖後、使用者應自行負責妥善保管鑰匙。
- 如鑰匙遺失、請立即向第12款所列的諮詢窗口報告。請提交本公司規定的相關文件、並出示可證明為使用者本人的證件。
經確認後將返還存放物品。若在當日營業時間結束前仍未歸還鑰匙、因需更換鎖具、請支付鎖具更換費用3,000日圓(實報實銷)。
諮詢窗口
如有任何疑問、請洽附近的導航員或遊客服務中心。